§ 3. 傳統(Tradition)
「傳統」(παράδοσις)一詞意指:(1.) 從一人傳遞給另一人的行為。(2.) 被傳遞或溝通的事物。在新約聖經中,此詞用於:(a.) 指從某些人傳授給他人的教導,而不論其傳遞方式是口頭還是書面;如帖撒羅尼迦後書 2:15:「所以你們要站立得穩,凡所領受的傳統(traditions),無論是我們口傳的,是信上寫的,都要堅守」;以及帖撒羅尼迦後書 3:6:「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我們所受的傳統,就當遠離他。」(b.) 指教父們代代相傳、未載於聖經卻被視為具有權威的口頭教導。我們的主在談論「法利賽人的傳統」時,頻繁地使用此義。(c.) 在加拉太書 1:14 中,保羅提到他為「祖宗的傳統」大發熱心,這可能同時包含了書面與非書面的教導。他所熱衷的,是他所受教的整個猶太教體系。
在早期教會中,此詞是在上述廣義下使用的。教會不斷地訴諸「傳統」,即教會所領受的教導。起初,只有部分教會擁有使徒的書面教導。直到第一世紀末,福音書作者與使徒的著作才被收集起來,形成正典或信仰準則。當新約書卷被收集後,教父們稱這些書卷包含了傳統,即源自基督與其使徒的教導。他們稱福音書為「福音傳統」,稱書信為「使徒傳統」。在教會的那個時代,書面與非書面之道的區別尚未被明確劃分。但隨著爭論興起,雙方辯論者都訴諸「傳統」,即他們所受的教導;當發現這些傳統彼此衝突——一個教會說他們的教師向來教導他們某事,另一個教會則說他們的教師教導相反的事——人們便感到需要某種共同且具權威的標準。因此,最明智、最優秀的教父們堅持恪守書面聖經,並拒絕接受任何未載於其中、卻被宣稱為具有神聖權威的事物。然而必須承認,他們在這一點上並不總是一致的。每當他們能利用成規、慣例或基於非書面證據的信念來對抗對手時,他們便毫不猶豫地充分利用這些資源。因此,在整個早期世紀中,聖經與傳統之間的區別,並不像羅馬天主教徒與新教徒之間的爭論,特別是自特利騰大公會議(Council of Trent)決議以來那樣界限分明。
特利騰大公會議的教義
該會議及整個拉丁教會對此議題的教導如下:(1.) 基督及其使徒教導了許多未被付諸文字的事,即未記錄在聖經中的事。(2.) 這些教導已在教會中被忠實地傳遞並保存下來。(3.) 它們構成了所有信徒信仰準則的一部分。
以下摘錄自該會議的決議,包含了上述要點:「本大公會議鑑於此真理與紀律包含在書面經卷及非書面的傳統中,這些傳統乃是從基督親口傳給使徒,或由使徒在聖靈默示下如經手傳遞至我們這裡;本會議效法正統教父的榜樣,以同等的虔誠與敬畏,接納並尊崇舊約與新約的所有書卷(因兩者皆由同一位神所著),以及那些無論是基督親口所傳,還是由聖靈默示並在天主教會中持續傳承下來的、關於信仰與道德的傳統。」
貝拉明(Bellarmin)將傳統分為三類:神聖的、使徒的與教會的。「所謂神聖傳統,是指從基督親自教導使徒時所領受,且在神聖經卷中從未發現者……所謂使徒傳統,嚴格來說是指由使徒所設立,但並非沒有聖靈的協助,且未記載於其書信中者……所謂教會傳統,嚴格來說是指由長上或民眾所發起的某些古老習俗,這些習俗逐漸透過民眾的默認而獲得了法律的效力。事實上,神聖傳統與福音書中記載的神聖教義或誡命具有同等效力。同樣地,未書寫的使徒傳統與書寫的使徒傳統具有同等效力……而教會傳統則與書寫的教會法令及憲章具有同等效力。」
彼得·阿·索托(Petrus à Soto)被凱姆尼茨(Chemnitz)引用時說道:「這是一條無謬且大公的準則。凡羅馬教會所相信、持守並遵守,且未載於聖經中的事物,皆被視為是從使徒傳下來的;同樣地,凡其觀察之開端、作者與起源不詳或無法查考者,皆毫無疑問地被視為是從使徒傳下來的。」
由此可知:
- 這些傳統之所以被稱為「未書寫的」,是因為它們未包含在聖經中。如今,它們大多可以在教父著作、大公會議決議、教會憲章以及教宗的諭令中找到。
- 傳統的功能在於傳達那些未包含在聖經中的教義、誡命與制度;並作為正確理解聖經內容的指南。因此,在羅馬教會中,傳統既是書面聖經的補充,也是其詮釋。
- 傳統所應享有的權威與聖經相同。兩者都必須以「同等的虔誠與敬畏」(pari pietatis affectu et reverentia)來領受。兩者源自同一源頭,透過同一管道傳遞,並由同一見證人證實。然而,這種權威嚴格來說僅屬於被視為「神聖」或「使徒」的傳統。那些被稱為「教會」的傳統重要性較低,僅涉及禮儀與慣例。儘管如此,教會仍聲稱這些傳統具有實質上的神聖權威,因為它們是由一個自稱被基督賦予全權以制定禮儀與儀式的教會所頒布的。
- 區分真假傳統的標準,要麼是「古老性與大公性」,要麼是「現存教會的見證」。有時強調前者,有時強調後者。特利騰大公會議提出了前者;貝拉明以及大多數羅馬天主教神學家亦然。這就是五世紀時雷蘭的文森(Vincent of Lerins)所確立的著名準則:「凡是隨時、隨地、被眾人所信的」(quod semper, quod ubique, quod ab omnibus)。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最終的訴求皆是教會的決定。凡教會宣告為其所託付之啟示的一部分,信徒皆必須以關乎救恩的代價,將其視為具有神聖權威而予以接受。